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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一批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被集中曝光

来源:hth官网app    发布时间:2024-03-19 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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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记者黎秀敏 为强化“查处一批、震慑一批、教育一批”的警示教育效果,切实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日前,惠阳区安委办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10月11日,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惠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丽能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科丽能企业存在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违法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和一百零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有关条款,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科丽能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和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8月8日,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惠州市永盛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辉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永盛辉企业存在丙类仓库内存放11桶(规格:17公斤/桶)的开油水和10桶(规格:18公斤/桶)的耐指纹涂料以及甲类车间(一)和甲类车间(二)内使用非防爆的手机、笔记本电脑和打印机等电子设备2项安全风险隐患。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述两项隐患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违法依据: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有关条款,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永盛辉公司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7.5万元和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3年8月7日,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局执法人员对惠州市铭仕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仕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7项安全风险隐患,其中:铭仕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违法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铭仕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铭仕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0.2万元和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3年7月18日,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局执法人员对李凌家具(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凌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李凌公司存在4项安全风险隐患。(一)1楼开料车间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二)4楼喷涂车间使用非水性漆,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连接线路不符合防爆要求,且未设置洗眼器和导除人体静电装置;(三)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四)4楼晾干房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且除湿机及其连接线路不符合防爆要求。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项和第(三)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违法依据: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有关法律法规,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李凌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对李凌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3年7月5日,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惠阳广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广晟公司存在3项安全风险隐患。(一)空置房内喷油、调油、晾干等电气设施(插座、烤箱和开关)不符合防爆要求;(二)空置房内储存有60桶(规格:25升/桶)的稀释剂以及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防白水等小样35桶(规格5升/桶);(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缺少车间、仓库等岗位工作职责。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三)项安全风险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违法依据: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有关条款,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广晟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和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3年6月21日,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惠州市惠州市锦铭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铭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锦铭企业存在使用非防爆叉车进入甲类仓库运输危险化学品,且操作人员未持有叉车操作证等安全风险隐患。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上述两项隐患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违法依据: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有关条款,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锦铭公司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和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3年5月26日,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局执法人员对惠州市惠阳区惠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3项安全风险隐患:(一)喷溅式分装作业未落实安全措施;(二)空桶区内堆放乙醇、醋酸丁脂、石油醚等溶剂120桶(规格:200升/桶);(三)甲类仓库未按照标准要求储存危险化学品。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第(二)项和第(三)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违法依据: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和(五)项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有关条款,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惠龙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7万元、0.55万元和0.55万元的行政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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