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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影响作业可不主意向单位发表身有残疾

来源:hth官网app    发布时间:2024-10-25 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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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我国残疾人联合会一起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事例,其间在针对某物流公司以隐秘持有残疾人证为由解雇职工的事例中,最高法指出,跟着社会逐步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残疾不影响作业的情况下,劳作者能够不主意向企业发表其身有残疾的现实,而是作为一名普通人付出劳作,取得劳作报酬。

  南都记者查询中残联官网得悉,牛某某诉某物流公司劳作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案情显现,牛某某为左手大拇指缺失残疾。其2019年10月10日到某物流公司作业,担任叉车工。入职时提交了在有用期内的叉车证,入职体检合格。公司要求填写职工登记表,登记表上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宗族病史、工伤史、感染病史,并列了“其他”栏。牛某某均勾选“无”。2020年7月4日,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秘持有残疾人证,不接受公司组织的作业为由免除劳作合同。牛某某申述恳求某物流公司付出其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3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某物流公司招聘的系叉车工,牛某某已提供有用期内的叉车证,入职时体检合格,从作业情况去看,牛某某是否持有残疾人证并不影响其从事叉车工的作业。故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秘残疾人证为由免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其免除劳作合同违法。遂判定某物流公司付出牛某某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5860元。

  针对该案,最高法指出,用人单位能够对劳作者来办理,有权了解劳作者的基本情况,但该知情权应当是根据劳作合同能否实行的考量,与此无关的事项,用人单位不该享有过于广泛的知情权。并且,劳作者身体残疾的原因不胜枚举,对作业的影响也不行混为一谈。跟着社会逐步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残疾不影响作业的情况下,劳作者能够不主意向企业发表其身有残疾的现实,而是作为一名普通人付出劳作,取得劳作报酬,这是现代社会应有的价值理念。

  用人单位自身承担着吸纳工作的社会职责,对残疾劳作者应当有必要的容纳而不是轻视,更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劳作合同。本案判定对保护残疾人劳作权益,保证残疾人相等参加社会生活起到了重要演示引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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