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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失衡”的判决!案件上诉后改判 让被告人真正认罪服判!

来源:hth官网app    发布时间:2024-10-18 14: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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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那么,一起案件上诉之后会如何审理?在啥状况下又会改判呢?来关注江苏扬州的一起上诉改判案件。

  被告人李某在江苏扬州开了一家废弃陈旧物资回收企业,被告人孟某是当地一家货物运输公司的驾驶员。2022年,两人因一起柴油盗窃案被警方抓获。

  那晓凯:李某收购一些废旧的设备,设备比较重,所以在他的废旧收购部里面存在一些叉车和小型吊车,这些车需要耗油。李某也是听别人讲,说孟某从事卖油的行为。孟某只是一名普通的货车司机,手里也没有可以买卖的柴油。每次李某有需求的时候,孟某就找机会从公司货车的油箱里将柴油抽取出来,然后再转手卖给李某。

  那晓凯:他们交易了27次,总共的价格是2.8万元。警方查明,从2019年10月至2022年4月,孟某利用职务之便盗抽单位车辆内的柴油,共向3人售卖91次,非法获利9.5万余元。

  2022年12月,孟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与此同时,向孟某收买柴油的三名被告人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李某因是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他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两年9个月,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那晓凯:情节严重,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而本案中李某收购柴油的次数是27次,已超越了法律规定的10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3年以上量刑。

  李某的行为,如果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就是“情节严重”,如果按照职务侵占罪,他2.8万元的涉案金额,尚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2023年2月,被告人李某以罪名适用错误为由,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那晓凯:上诉理由认为李某罪名适用错误,不应该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应当适用职务侵占罪,他和孟某是共犯。既然是共犯,李某就是共犯里面的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李某与孟某算不算是共犯呢?在阅卷的过程中,检察官们发现,卷宗里并没有指向两人是共犯的证据。补充侦查之后,检察机关发现,孟某每次作案,都是在前一天晚上谋划好卖油事宜,次日将车辆加满油后,立即开出销赃。

  那晓凯:我们大家都认为,二人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因为李某在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中只负责一点,就是拿抽油泵从油箱里面把油抽走。李某抽油的行为只是一个单独的收赃行为,在他抽走之前,孟某的职务侵占行为已经既遂了,此时李某是不能够作为共犯加入,按照刑法理论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一审认定罪名并无不当 上诉理由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按照常理,本案当中,购买赃油的行为,显然没有侵吞单位柴油私自售卖牟利的行为严重。如果这起案件的罪名适用没问题,那么怎么样才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呢?

  经过补充侦查检察官发现,李某向孟某收购柴油的时间虽然分布在了27天,但是两个人大多为数日连续作案,并不能简单按照两人交易了27次来计算。司法机关对于量刑标准中的犯罪次数,应当注意事实意义上的“次数”与法律意义上的“次数”的区别。

  那晓凯:考虑到上下游犯罪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防止刑期倒挂的现象出现,本案中上游犯罪的孟某判有期徒刑7个月,适用了缓刑,因为李某是累犯,所以说不能适用缓刑,因此我们对李某提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量刑建议。

  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被发回重审。5月8日,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那晓凯:向孟某买油的除了李某,还有徐某、殷某。我们对徐某上诉案件也按照办理李某的(上诉案件)思路进行了审查,对徐某提出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对另外一个收油人员殷某,她是一审被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适用了缓刑,她没有上诉,我们也建议人民法院及时去进行再审。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这份“失衡”的判决最终得以纠正,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受到了与自己的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罚,案件的审理画上了句号。

  那晓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刑诉法要求我们,对上诉案件做全面的审查,并不能够局限于上诉理由。因此我们检察机关有义务全面审查案件,让被告人真正地认罪服法,认罪服判。法治热评:检察机关依法履职 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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