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定种类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叉车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理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